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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6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梁信友、黄大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信友,黄大和,万孝霞,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767号申请人:梁信友,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申请人:黄大和,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万孝霞,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凤锦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608068670。本院审理申请人梁信友诉被申请人黄大和、万孝霞、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大和、万孝霞、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84584.1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黄大和、万孝霞、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84584.1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圣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