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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双石、刘永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石,刘永旭,蒋庆丰,张红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520号申请执行人李双石,男,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申请执行人刘永旭,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执行人蒋庆丰,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执行人张红妹,女,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双石、刘永旭与蒋庆丰、张红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冀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春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