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伟青与连云港凡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朝阳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青,连云港凡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朝阳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志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2089号原告:胡伟青,男,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连云港凡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化路1号朋来源文化城B号楼815室。被告:江苏朝阳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朝阳镇向阳大街213号。法定代表人:陈兵,经理。被告:陈志林,男,1953年10月11日生,住连云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伟青诉被告连云港凡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朝阳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伟青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伟青撤回起诉。理费67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伟青承担(已缴纳)。审审判员 穆维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