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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伟青与连云港凡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朝阳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青,连云港凡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朝阳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志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2089号原告:胡伟青,男,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连云港凡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化路1号朋来源文化城B号楼815室。被告:江苏朝阳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朝阳镇向阳大街213号。法定代表人:陈兵,经理。被告:陈志林,男,1953年10月11日生,住连云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伟青诉被告连云港凡迪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朝阳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伟青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伟青撤回起诉。理费67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伟青承担(已缴纳)。审审判员  穆维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