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4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被告冷勇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冷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779号原告:马某某,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冷某某,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郯城县。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冷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堂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