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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被告冷勇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冷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779号原告:马某某,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冷某某,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郯城县。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冷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堂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