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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延安市公路管理局与被上诉人宋春福、原审被告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安公路管理局,宋春福,延安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法定代表人高应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宗世杰,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春福,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志丹县顺宁镇宋庄行政村石窑平台村村民,住该村2号。委托代理人霍小静,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延安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延安市百米大道后段交通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贺延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宗世杰,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延安市公路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宋春福、原审被告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延安市公路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宗世杰,被上诉人宋春福及其委托代理人霍小静,原审被告延安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代理人宗世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方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延安市公路管理局预交的上诉费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程晓元审判员  周俊杰审判员  牛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荣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