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42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索根与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根,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2421执81号申请执行人索根,住西藏拉萨市。被执行人罗杰,住西藏比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索根与被执行人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藏2421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索根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索根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销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2016)藏2421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才 旺 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斯加扎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