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涿州市国土资源局、李宗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州市国土资源局,李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1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崔建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宗军,男,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李宗军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宗军履行(2015)涿非执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李宗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宗军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长君执行员 张长君执行员 张长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龙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