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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23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林依党诉被告陈洪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233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林依党,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豪,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洪兵,男。解除保全申请人林依党与被申请人陈洪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川0623民初233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陈洪兵在银行的存款在21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林依党所有的川FUE5**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2017年8月2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林依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川0623民初2332号民事裁定准许林依党撤回起诉后,解除保全申请人林依党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林依党已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陈洪兵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应当解除对陈洪兵及林依党的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洪兵在银行的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林依党所有的川FUE5**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海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