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志峰与范文广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峰,范文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6民初1528号原告:赵志峰,男,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笑春,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文广,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文涛,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志峰与被告范文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志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笑春、被告范文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文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志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所有的牌号为豫E×××××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一辆;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保险损失等每天按200元计算,期限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被告返还原告车辆时止;3.原告保留追究被告造成其车辆损毁损失及贬值损失的相关权利;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牌号为豫E×××××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一辆;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8日8点左右,原告和妻子张云驾驶原告所有的车牌××为××轿车从××龙××里家中出来,范文广带领其母亲和工人共有十几个人从五辆车上下来,将原告车辆团团包围,并强行打开原告车辆车门,将原告和其妻子从车上拽下来进行殴打,将原告和其妻子打伤后,将原告车辆强行开走。原告当场报警,安阳市龙安区龙祥分局出警对该情况予以处理,并做了相关记录。后原告通过龙祥分局调解,要求原告返还车辆,但被告以与原告存在货款纠纷为由,据不返还车辆,公安机关也以双方存在货款纠纷为由不予以处理。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债务纠纷,但被告以虚假的货款欠条为由拒不返还原告车辆。原告车辆被抢走、扣押期间,原告因工作需要从租车公司租赁车辆开展工作。原告无奈,诉至本院。范文广辩称,其在安阳市××路豫北纺织大世界经营布匹生意,原告在安阳市××新区××城××号经营服装加工销售生意,原告经常去其门市购买布匹,在2015年期间原告多次购买布匹但并未当场结算货款。赵志峰及其员工梁媛每次进货时均给被告出具有相应的欠款手续,被告找原告要账,原告称门市半年多没开门,资金周转不开,过段时间再说。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016年8月29日,被告找原告对账,原告也声称只要是梁媛签字的手续都认可。2016年9月28日,被告在路上见到原告将原告拦下要求其偿还拖欠货款,但原告不但不还钱,态度还非常恶劣。被告是担心赵志峰赖账才将其驾驶的车辆扣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思。当时在派出所调解时被告态度非常明确,只要把拖欠货款还清车辆可以随时开走。被告认为引起本案纠纷的过错在于原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8日,原告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小型轿车在路上行驶,被告将其拦下并要求其偿还拖欠货款。原告称其并不欠被告货款,与被告无经济纠纷。被告遂将案涉车辆强行开走。原告报警后,公安机关以双方涉及经济纠纷为由未予处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车辆未果,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所有的牌号为豫E×××××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一辆;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保险损失等每天按200元计算,期限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被告返还原告车辆时止;3.原告保留追究被告造成其车辆损毁损失及贬值损失的相关权利;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牌号为豫E×××××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一辆;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赵志峰提交的证据:机动车行驶证一份、车辆合格证一份和税务发票一份,以及双方的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被告扣押原告案涉车辆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无正当理由侵占原告所有的车辆,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关于原告欠其货款不应返还其车辆的辩称,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其辩称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文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志峰所有的豫E×××××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一辆。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计1540元,由范文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瑞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