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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谭金春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金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40行初45号原告:谭金春,女,1962年2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500240009134961G。法定代表人:阮斌文,该局局长。原告谭金春不服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递交石人社退发﹝2017﹞160号《关于撤销“石人社退﹝2017﹞119号”和“石人社退﹝2017﹞200号文件的通知》,决定撤销被告于2017年7月10日制作的石人社退发﹝2017﹞119号《关于谭金春同志退休的通知》。原告谭金春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撤销其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石人社退发﹝2017﹞119号《关于谭金春同志退休的通知》,原告谭金春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谭金春负担。审 判 长  刘 宏人民陪审员  马小兰人民陪审员  张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