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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7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胥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7227号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周楠。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钧、李玉雯,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胥华,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彪、胥华、四川省蓉城金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胥华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桃园路179号2栋5单元3层××号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资信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胥华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桃园路179号2栋5单元3层××号的房产(产权证编号: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光辉人民陪审员  钟秉诚人民陪审员  陆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蔡 蕾书 记 员  李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