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3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荣贤、张洪伟、张皓轩诉被告承德市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贤,张洪伟,张皓轩,承德市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140号原告黄荣贤,女,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张洪伟,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张皓轩,男,199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昱,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日化厂后山82号。法定代表人袁二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连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贤、张洪伟、张皓轩与被告承德市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原告黄荣贤、张洪伟、张皓轩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贤、张洪伟、张皓轩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040.00元,减半收取原告2020.00元,退回原告2020.00元。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文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