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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2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729张家港市星宇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与陈良书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星宇针织印染有限公司,陈良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星宇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合兴镇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高惠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娟,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陈良书,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星宇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良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79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双方一致确认陈良书结欠张家港市星宇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加工费118863元。现双方一致同意由陈良书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张家港市星宇针织印染有限公司30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再支付张家港市星宇针织印染有限公司30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再支付张家港市星宇针织印染有限公司58863元予以了结。张家港市星宇针织印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9元,由张家港市星宇针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439元;由陈良书负担1000元,陈良书负担部分张家港市星宇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陈良书于2016年11月30日一并支付给张家港市星宇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获其有效执结的存款等;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未查获被执行人陈良书的房产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获被执行人陈良书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苏E×××××的东风日产牌小汽车1辆,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查封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二年,因未找寻到该车下落,未能实际扣押;除此,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陈良书下落不明。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良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案尚未执行到7030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82民初79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志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