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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张问俭与沈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问俭,沈震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1307号原告张问俭,男。委托代理人魏小荣,甘肃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问俭诉被告沈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问俭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鲍跃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福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