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1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张问俭与沈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问俭,沈震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1307号原告张问俭,男。委托代理人魏小荣,甘肃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问俭诉被告沈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问俭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鲍跃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福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