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蔡楚娇与麦亚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楚娇,麦亚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398号申请执行人:蔡楚娇,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黄露清,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思力,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麦亚镇,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申请执行人蔡楚娇与被执行人麦亚镇仲裁纠纷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清仲字第17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雯审判员 冯赛霞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