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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周宗南与刘文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宗南,刘文芬,周宗卫,周宗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3593号原告:周宗南,男,199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青,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文芬,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第三人:周宗卫,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飞,云南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周宗利,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原告周宗南与被告刘文芬及第三人周宗卫、周宗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周宗南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宗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宗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周宗南负担。审 判 长 李 昊 阳人民陪审员 段  萍人民陪审员 白 建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李玉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