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民辖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文秋、张文书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秋,张文书,张桂兰,张桂英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61号原告:张文秋,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职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张文书,男,194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张桂兰,女,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张桂英,女,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张文秋与被告张文书、张桂兰、张桂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文秋诉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9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房屋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其中原告享有百分之七十的份额,三被告各享有百分之十的份额。现该判决已生效,故诉至法院请求对上述房屋予以分割,所有权归原告,由原告分别向三被告各支付房屋现值百分之十的房屋折价款。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张文秋系该院后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秋系该院后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安李超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