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小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4号之一移送单位:本院刑二庭。被执行人:李小伟,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本院刑二庭与被执行人李小伟罚金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00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小伟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小伟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已将被执行人刘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旭裕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连博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