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执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泽县三友机械厂、江苏航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三友机械厂,江苏航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泽县人民路23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洪泽县三友机械厂,住所地洪泽县工业园区东一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吴长法,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江苏航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工业园区东三街西侧。法定代表人周定保,该公司总经理。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洪泽县三友机械厂、江苏航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泽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协调解决,2017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协调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泽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章熙全审判员 朱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