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执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建军、颜林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军,颜林杰,陈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军,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颜林杰,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陈李琴,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军与被执行人颜林杰、陈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颜林杰、陈李琴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213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除另案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金融存款账户及另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待处理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炜执行员 张荣鑫执行员 阮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