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6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时永莲与杨秀兰、刘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永莲,杨秀兰,刘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052号原告:时永莲,女,194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会,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杨秀兰,女,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刘书强,男,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永莲诉被告杨秀兰、刘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永莲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永莲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永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