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小龙与罗业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龙,罗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吴小龙,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株洲市荷塘区陡岭坡**栋***号。被执行人罗业文,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策源乡乡下坪村冬茅垅组21号申请执行人吴小龙与被执行人罗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罗业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小龙发现被执行人罗业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