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9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宋计伦与张仕宝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计伦,张仕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9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计伦,居民。被执行人:张仕宝,居民。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鲁1329执96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仕宝所有的鲁Q×××××号奥路卡牌汽车一辆,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仕宝名下的鲁Q×××××号奥路卡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青松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伏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