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建龙与方洪良、吴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建龙,方洪良,吴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571号原告:华建龙,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方洪良,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告:吴卫国,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原告华建龙与被告方洪良、吴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华建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建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 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秀涛书 记 员 江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