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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建龙与方洪良、吴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建龙,方洪良,吴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571号原告:华建龙,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方洪良,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告:吴卫国,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原告华建龙与被告方洪良、吴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华建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建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 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秀涛书 记 员  江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