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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浏阳市溪江乡徐星黑硝厂与长沙合盛烟花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溪江乡徐星黑硝厂,长沙合盛烟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908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溪江乡徐星黑硝厂。投资人李佐兰。被执行人长沙合盛烟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泽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溪江乡徐星黑硝厂与被执行人长沙合盛烟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重复申请执行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查,本案与(2017)湘0181执2050号案件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相同,申请执行的内容一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181执29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 凯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