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永忠、赵爱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忠,赵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忠,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昌黎县,。被执行人赵爱勇,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住昌黎县,。刘永忠申请执行赵爱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中止执行,2017年8月23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永忠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梁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