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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曾明珠、孔中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明珠,孔中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曾明珠,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江西省宁都县。被执行人孔中阳,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贵溪市。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曾明珠诉孔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2260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孔中阳应支付申请人曾明珠案款3.14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费371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14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孔中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一初字第226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小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