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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华芳、陈邦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华芳,陈邦基,周日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3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华芳,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邦基,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恩,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日升,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陈华芳因与被上诉人陈邦基、原审被告周日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5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华芳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华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唐宇恒审 判 员  缪 羽法官助理  李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坤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