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7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政、李庆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政,李庆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7931号原告: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麻渝。被告:李政。被告:李庆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政、李庆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政、李庆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力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