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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7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政、李庆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政,李庆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7931号原告: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麻渝。被告:李政。被告:李庆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政、李庆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政、李庆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舜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力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