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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3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石旭霞、梁海艳等与梁茂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旭霞,梁海艳,梁茂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526号原告:石旭霞,女,1992年2月1日出生,侗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贵州省从江县,原告:梁海艳,女,1990年4月1日出生,侗族,大专文化,护士,住贵州省从江县,被告:梁茂豪,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侗族,农民,住贵州省从江县,原告石旭霞、梁海艳与被告梁茂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石旭霞、梁海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旭霞、梁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旭霞、梁海艳负担。审 判 员  张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沈维维书 记 员  罗永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