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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执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宝山与王显英等五被执行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山,王显英,郑淑兰,郑孔波,郑淑琴,郑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2128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山,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龙王庙镇。被执行人:王显英,女,193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被执行人:郑淑兰,女,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郑孔波,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被执行人:郑淑琴,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被执行人:郑淑丽,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前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山与王显英等五被执行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8月22日向东港市村镇建设管理处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可以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执行费已交纳,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1民初34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文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