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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如舒与冯逵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舒,冯逵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643号原告:张如舒,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冯逵洲,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舒与被告冯逵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如舒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张如舒负担。审判员  黄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