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5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如舒与冯逵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舒,冯逵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643号原告:张如舒,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冯逵洲,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舒与被告冯逵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如舒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张如舒负担。审判员 黄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