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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5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5445张德康与杨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康,杨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5445号原告:张德康,男,197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富山,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阳,男,1988年6月7日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原告张德康与被告杨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德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富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德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9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6年9月合伙做蔬菜生意,由被告保管现金,但被告合伙期间将货物卖出款项挪作他用。2017年3月,原、被告解除合伙关系,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96000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17年4月15日还款5万元,余款3个月内还清。被告未履行上述约定,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96000元。被告杨阳未作答辩。原告张德康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杨阳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9月合伙经营蔬菜生意,2017年3月30号,双方解除合伙,被告杨阳向张德康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张德康96000元,4月15号之前还50000元,于(余)下三月类(内)还清”。截至本案判决时,杨阳未偿还上述款项。本院认为,根据张德康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原、被告合伙从事蔬菜经营,合伙事项终止时,被告杨阳欠付张德康96000元。杨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对事实进行答辩、举证、质证等法庭权利,属于对诉讼权利的自我处分,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张德康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3月30号签订的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强行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原告张德康要求被告杨阳给付欠款9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德康9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杨阳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杨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德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审判员  史夏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雅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