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晋江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江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池店泉安路俊德大厦7-9楼。法定代表人蔡俊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后林社区。法定代表人柯少纯。被执行人柯少纯,男,1966年9月9日出生,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金峰经济开发区浦尾片区。法定代表人方勇。申请执行人晋江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柯少纯、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泉仲字198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晋江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柯少纯、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晋江市辖区内,晋江市人民法院已受理多起上述三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本院认为,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便于对三被执行人涉及的系列案件的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泉仲字1983号裁决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