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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6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力伟、郭春晓、姜国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力伟,郭春晓,姜国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525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0层C、D单元。法定代表人高在均,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XX启,黑龙江项轶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力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被告郭春晓,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被告姜国军,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成伟,黑龙江海格律师事务所律���。本院在审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力伟、郭春晓、姜国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付394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善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