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行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灌云县农业经贸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与灌云县房屋征收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灌云县农业经贸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灌云县房屋征收局,吴志龙,徐连平,刘树高,张文权,石学海,石学华,章东平,潘红平,王余地,高青,陈款明,王余山,韩凤,汪萍,葛永刚,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06行初103号原告灌云县农业经贸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振兴南路74号农委三楼。负责人顾祝志,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林福玉,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灌云县房屋征收局,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恒驰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马东,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军,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志龙,男,住江苏省灌云县。第三人徐连平,男,住江苏省灌云县。第三人刘树高,男,住江苏省灌云县。第三人张文权,男,住江苏省灌云县。第三人石学海,男,住江苏省灌云县。第三人石学华,女,住江苏省灌云县。第三人章东平,女,住江苏省灌云县。第三人潘红平,女,住江苏省灌云县。第三人王余地,男,住江苏省灌云县。第三人高青,女,住江苏省灌云县。第三人陈款明,男,住江苏省灌云县。第三人王余山,男,住江苏省灌云县。第三人韩凤,女,住江苏省灌云县。第三人汪萍,女,住江苏省灌云县。第三人葛永刚,男,住江苏省灌云县。第三人刘磊,男,住江苏省灌云县。原告灌云县农业经贸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不服被告灌云县房屋征收局房屋征收补偿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7年8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灌云县农业经贸总公司破产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素平人民陪审员 徐进明人民陪审员 贺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彦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