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梁红照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红照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2刑初327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红照,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河南省临颖县,汉族,大学文化,原任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住郑州市。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8月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1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陆咏歌,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红照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淑丽、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红照及其辩护人陆咏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4年10月,被告人梁红照在担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组组长期间,郑州合盛汽车销售公司经理许某为了让被告人梁红照在负责执行其公司与东风本田武汉公司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提供帮助,送给被告人梁红照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梁红照予以接受。2、2006年8月和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梁红照在担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组组长期间,河南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为了让被告人梁红照督促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其公司购买的资产债权,分别送给梁红照人民币1万元和10万元。被告人梁红照予以接受。3、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梁红照在担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期间,河南盛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郑某为了让梁红照支持河南盛润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分三次送给被告人梁红照5万元人民币和2万元消费卡。被告人梁红照予以接受。4、2012年底,被告人梁红照在担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警总队队长期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苏某为在其职务调整方面让被告人梁红照提供帮助,送给被告人梁红照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梁红照予以接受。5、2013年底至2014年9月,被告人梁红照在担任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期间,窦某为了让被告人梁红照在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马新生案件中给予帮助,对马新生从轻处罚,两次送给被告人梁红照各1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梁红照予以接受。6、2015年春节,被告人梁红照在担任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期间,该院干警崔某为了让被告人梁红照在其工作中给予帮助,送给被告人梁红照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梁红照予以接受。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许某、付某、李某、郑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梁红照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红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红照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具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梁红照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2、被告人梁红照主动退缴全部赃款。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红照部分受贿事实不存在权钱交易,属违纪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综上,应当对被告人梁红照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03年5月6日,郑州合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郑州金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武汉万通汽车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合同、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武汉万通汽车有限公司赔偿郑州合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损失2416000元人民币,并支付郑州合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结算款项2056145元人民币。2003年9月18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04年6月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被告人梁红照担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组组长,负责该案执行工作。2004年10月,郑州合盛汽车销售公司经理许某为了使该案得以顺利执行,送给被告人梁红照4万元人民币。2005年1月20日,该案总标的4727903.82元执行完毕。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梁红照供述,证明许某系郑州合盛汽车销售公司经理。2004年,郑州合盛汽车销售公司与东风本田武汉分公司发生纠纷,案件判决以后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受到阻挠,郑州合盛汽车销售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2004年6月,该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级执行。同年七八月份,他担任执行组长带领执行人员到武汉进行执行,费了很大周折将全部执行款400多万元划拨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2004年10月,东风本田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暂缓执行决定书。同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许某给他打电话说从信阳给他带了一些茶叶,在他租住的纬五路与经一路交叉口省卫生厅家属院附近等他。见面后,许某给他一个纸袋,并说感谢他对其公司执行案件的帮助,希望他能够尽早把执行款给其公司。他回家后打开纸袋发现里面有4沓100元面额的人民币,共计4万元。2004年12月前后,他购买祥盛街11号豫法东苑的房子时,用那些钱缴房款了。2、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01年注册成立郑州合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03年,郑州合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武汉万通汽车有限公司,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武汉万通汽车有限公司赔偿郑州合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多万元。河南省高级法院综合组长梁红照等人负责案件的执行,将全部执行款400多万元执行回来。为了对梁红照表示感谢,并让梁红照尽快把执行款发放给他的公司,他用公司的活动经费,送给梁红照人民币4万元。梁红照收下后,很快把执行款拨付给了他的公司。3、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2004年至2005,他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组工作期间,和执行局综合组长梁红照等人负责郑州合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武汉本田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叫许某。他们费尽周折,执行回来了几百万执行款。4、书证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郑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民三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2004)豫法执提字6号裁定书、(2004)豫法执字第27-1号裁定书、(2004)豫法执字第47-7号裁定书、郑州合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监字第350-1号暂缓执行决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笔录、执结案件审批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据、郑州合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申请书,证明郑州合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郑州金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武汉万通汽车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合同、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的审执情况。⑵、被告人梁红照交纳房款凭证,证明被告人梁红照于2004年12月8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纳房款50000元。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搜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二、中国建设银行新乡分行营业部诉新乡钢厂、新乡钢厂剪板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02)豫法民二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建设银行新乡分行营业部于2003年1月20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5年12月8日,该债权转让给河南神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06年8月和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梁红照在担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组组长期间,河南神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为了让被告人梁红照督促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其公司购买的资产债权,分别送给梁红照人民币1万元和10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梁红照的供述,证明2006年8月,河南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后院找他,从车后备箱搬出两箱茅台酒送给他。李某告诉他说,其公司购买了一个债权资产包,主要债权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让他督促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快执行力度。他同意帮李某催促一下。李某临走时,给他一个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2007年春节前,李某到他居住的纬二路和政一街的省政府甲院找到他,送给他10箱茅台酒和10万元人民币,让他继续为该案的执行提供帮助。他收下后答应为李某帮忙。2、证人李某的证言,2005年12月前后,他经营的神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购买的债权资产包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当时梁红照是河南省高级法院执行局综合组长,对全省执行案件进行督促。为了尽快实现债权,他于2006年8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楼后院给梁红照送了2箱茅台酒和1万元人民币。2007年春节,在郑州市纬二路和政一街的省政府甲院,他送给梁红照10箱茅台酒和10万元现金,梁红照都收下了。后来在梁红照的帮助下,他的债权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得以顺利执行。3、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03年至2008年任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与梁红照是上下级关系。梁红照经常督促下级院的执行案件,对下级执行工作的考评好坏有一定权力。2005年,李某经营的河南华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买了一个债权资产包,案件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经梁红照介绍,李某不止一次到他办公室找他,要求他对该案件尽快执行。4、书证:河南神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登记相关信息、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文书,证明河南神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购买股权及执行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搜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三、2010年至2011年,河南盛润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人民医院等单位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败诉后,再审程序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河南盛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郑某为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在再审中得以支持,分三次送给时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的被告人梁红照5万元人民币和2万元消费卡。后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系列案件均被改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梁红照的供述,证明2010年11月份,他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期间,负责办理河南盛润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原区人民医院等17起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再审案件,律师郑某给他送了5万元人民币和2万元鲁山县一家温泉山庄消费卡,让他支持河南盛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当时他答应郑某,能照顾就照顾。2011年9月前后,这系列案件进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后,即将下判决时,郑某又到他办公室让他尽快作出判决,支持其公司的再审诉讼请求,并从包内拿出3万元人民币放到他办公桌上。他收下了郑某送给他的财物,支持了其公司的诉讼请求。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她是河南盛润集团公司的法律顾问之一。2010年至2011年期间,河南盛润集团公司一系列纠纷案件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审理,由当时的审监庭副庭长梁红照负责审理。为了让梁红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支持盛润公司的诉讼请求,她于2010年11月前后的一天,到梁红照办公室送给梁红照人民币2万元;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她到梁红照办公室送给梁红照4张温泉山庄总价值2万元的消费卡;2011年9月,她又到梁红照办公室送给梁红照人民币3万元。梁红照收到那5万元现金和2万元消费卡后,河南盛润集团公司的案件都胜诉了。3、书证⑴、郑某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证明郑某的身份情况。⑵、河南盛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郑某系该集团公司法律顾问之一,参与了该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河南盛润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17个拆迁案件的研讨。⑶、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二终字第245号等系列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提字第00326号等系列民事判决书,证明河南盛润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审理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搜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四、2013年春节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苏某为了在职务调整过程中,让被告人梁红照提供帮助,送给时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警总队总队长的被告人梁红照5万元人民币。2013年10月,苏某调整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勤服务中心主持工作。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梁红照的供述,证明他担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警总队总队长期间,2012年底(春节前)的一天,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苏某为了自己的职务晋升让他提供帮助,到他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5万元。后来在他的帮助下,苏某晋升为其本单位机关服务中心主任。苏某送给他的5万元钱,他给前妻陈某为他儿子添置家具开支3万元,另外2万元他用于日常消费了。2、证人苏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底的一天,他任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期间,听说该院准备进行中层领导干部调整,想让时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警总队队长的梁红照帮忙,到梁红照的办公室送给梁红照5万元现金。后来在梁红照的帮助下,他晋升为本单位机关服务中心主任。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下半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干部调整。在此之前,梁红照给他打电话说苏某工作不错,调整干部时要对苏某多关照。当时他碍于情面没有表示拒绝,但他是严格按照组织原则进行人事调整的,是本院党组会议通过集体研究决定的,有会议记录。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底的一天,他女婿苏某向他借了5万元现金,当时没说借钱干什么用。5、书证:中共商丘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0日党组会议记录,证明苏某任职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搜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五、2013年12月25日,原河南新瑞生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新生因涉嫌犯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非法持有弹药罪,由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在审理期间,马新生的妹夫窦某为了让马新生得以从轻处罚,利用其与被告人梁红照系同学关系的身份,分别于2013年12月和2014年下半年,两次送给时任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的被告人梁红照各1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梁红照收受窦某贿赂款20万元后,先后邀请相关人员共同进餐,并让窦某购买购物卡送给相关人员。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梁红照的供述,证明2013年底的一天,当时他任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窦某的妻哥马新生因涉嫌犯行贿罪、挪用公款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被起诉至新郑市人民法院,窦某到他家送给他10万元现金,目的是为了让他在马新生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找法院的人帮忙,以减轻对马新生的处罚。后来他联系相关人员让其对马新生给予照顾。2014年上半年,他约相关人员一起吃饭,并让窦某购买了4万元丹尼斯百货的购物卡,送给了相关人员。2014年8、9月份,马新生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案件经二审发回重审后,窦某又到他家送给他10万元现金,目的是想让他再为马新生的案件提供帮助。2014年12月,他给赵某打电话让其过问一下马新生案件。后来他邀请了赵某一起吃饭,并安排窦某购买4万元丹尼斯百货的购物卡交给了赵某。最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马新生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春节期间,窦某到他家送给他一箱茅台酒。窦某送给他的20万元人民币,第一次送的他给前妻5万元,自己消费5万元;第二次送的10万元用于他女儿出国的费用了。2、证人窦某的证言,证明他与梁红照系同学关系,双方交往比较密切。2013年12月,他妻兄马新生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和私藏枪支弹药罪被起诉到新郑市人民法院,他到梁红照家中送给梁红照10万元钱,让梁红照帮忙托关系,尽量让马新生从轻判处。2014年3~4月份,他到郑州市找到梁红照让其过问一下马新生的案件情况。当天中午,梁红照约几个人一起吃饭。在吃饭之前,他按照梁红照的安排,到丹尼斯购买了4万元的购物卡,交给了梁红照。2014年下半年,马新生的案件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他又到梁红照家送给梁红照10万现金。2014年12月底的一天,马新生的案件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他到郑州市见到梁红照,梁红照约了几个人在一起吃饭,在吃饭之前又安排他到丹尼斯买了4万元的购物卡。吃饭结束后,他把4万元购物卡送给了梁红照邀请的那个人。2014年春节,他去梁红照家,送给梁红照送一箱茅台酒。在梁红照的帮助下,马新生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初,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马新生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私藏弹药罪案件,梁红照约他到郑州市民生路一个餐馆吃饭,其间他有事提前离开。梁红照送他到餐馆楼下说:“我有个朋友叫马新生,他的案件在你院刑事庭审理,你关照一下。”说着,梁红照往他裤子口袋塞了几张卡。后来他向刑庭庭长郭文凯了解一下马新生案件的案情,让郭文凯按照法律程序办好这个案件,把好事实关、证据关。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新郑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马新生涉嫌犯挪用公款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一案过程中,梁红照向他说过该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马新生有期徒刑十八年,马新生提出上诉,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审理。2014年底,梁红照让他对马新生照顾一下。他找到刑二庭庭长郭某2说,该案有省院领导过问,在审理过程中要认真研究,依法裁判。后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认为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以挪用公款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马新生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送达后马新生再次上诉,本案仍由郑州市中院刑二庭法官审理。后经庭内研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改判马新生有期徒刑七年。在马新生案件审理过程中,梁红照分别于2014年初和2014年底两次约他吃饭,并送给他几张购物卡。5、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明他担任新郑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期间,负责审理了马新生的案件。对于该案的审理,他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的,对于起诉书指控的4个罪名全部支持了,一审判处马新生有期徒刑十八年。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本院院长王栋向他了解过案情,要求他按照法律程序处理这个案件,把好事实和证据关。6、证人郭某2的证言,证明他担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期间,该庭审理了马新生挪用公款、私藏弹药一案。该案审理过程中,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赵某向他问过案件情况,让他严格把关,依法办理,公正处理。后来该院以两罪并罚判处马新生有期徒刑七年。7、证人董某(被告人梁红照之妻)的证言,证明她女儿于2014年下半年向新西兰递交出国申请书,2015年1月被新西兰梅西大学录取。2014年12月,她开始为女儿筹集出国保证金。当时梁红照告诉她,家里柜子里有一部分钱,让她拿出来给女儿用。她从柜子里拿出10万元钱,以董颖的名义存入浦发银行。8、证人陈某(被告人梁红照前妻)的证言,证明2004年她与梁红照离婚,儿子由她抚养,梁红照支付抚养费。2013年梁红照给她3万元钱,让她给儿子买家俱(买了床、书柜、书桌、电视机)。2014年,她儿子高考及报补习班时,梁红照给她5万元。9、证人任某(马新生之妻)的证言,证明2013年底,马新生因为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私藏弹药罪被起诉到法院。她知道她妹夫窦某的一个同学叫梁红照,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班,分3次共拿出30万元钱(每次10万元)交给窦某,让窦某找梁红照帮忙为马新生减刑。至于窦某用那30万元钱是如何找梁红照的,窦某没有向她说过。10、书证⑴、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2014)新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罪犯马新生一审以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发回重审后一审以挪用公款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审以挪用公款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⑵、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查询凭证,证明客户名董颖2015年3月12日在该行办理活期储蓄人民币10万元。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搜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六、2015年1月20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崔某被遴选为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2015年春节前,崔某为了让时任该院常务副院长的被告人梁红照在其工作中给予帮助,送给被告人梁红照1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梁红照的供述,证明2014年下半年,崔某通过遴选进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2015年春节前,崔某到他的办公室,让他对其今后的工作多照顾、多支持,并把一个信封放到他办公桌上,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崔某走后,他看到信封里装有一沓人民币,共1万元。2、证人崔某的证言,证明他自2015年2月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工作,梁红照任该法院常务副院长。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到梁红照办公室把用信封装的1万现金送给梁红照,目的是为了让梁红照对他的工作及以后的进步等方面提供帮助。3、书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关于遴选法官人选报到的通知,证明崔某于2015年1月20日被遴选为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2015年2月2日到该院政治部报到。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搜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5年5月,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办案中发现被告人梁红照涉嫌犯受贿罪的线索。同年5月12日,纪委办案人员到被告人梁红照办公室将其带至纪委办案地点接受调查。被告人梁红照交代了办案机关已发现的案件线索内的涉嫌受贿48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红照的近亲属退缴了被告人梁红照违法所得48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相印证:1、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纪检监察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5月,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办案中发现被告人梁红照涉嫌犯受贿罪的线索。后纪委办案人员到被告人梁红照办公室将其带至纪委办案地点接受调查。被告人梁红照交代了办案机关已发现的案件线索内的涉嫌受贿48万元人民币的事实。2、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证明2015年7月31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接到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移交梁红照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指定本案由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管辖。2015年8月4日,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在河南省税务干部学校对梁红照开展调查,梁红照交待了其收受许某、窦某、郑某等人48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局出具的证明,证明2015年5月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局根据省纪委要求对被告人梁红照采取“两指”措施。同日,省纪委办案人员将被告人梁红照带至办案点接受调查。本案系省纪委第一监察室直接办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局进行配合、协助。4、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明2016年8月2日,梁红照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万元。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搜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公诉机关另提供了以下证据:1、郑州市公安局花园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梁红照出生于1968年5月1日等情况。2、被告人梁红照的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任职情况证明,证明被告人梁红照任职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红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800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红照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红照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红照部分受贿事实不存在权钱交易,属违纪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经查,被告人梁红照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职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实际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财物,且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梁红照的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梁红照及其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梁红照在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经查,2015年5月1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局根据中共河南省纪委要求对被告人梁红照采取“两指”措施,同日被告人梁红照被省纪委办案人员带至纪委办案地点接受调查。被告人梁红照交代了办案机关已发现的案件线索内的涉嫌受贿48万元人民币的事实。被告人梁红照的行为依法不成立自首。故被告人梁红照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梁红照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红照退缴的违法所得48万元人民币,依法应予以没收。被告人梁红照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其定罪处罚。根据被告人梁红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㈡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红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二、被告人梁红照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郭文波审判员 田继华审判员 吕政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