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国任、张晓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任,张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任,男,194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张晓梅,女,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现住蓬莱市。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鲁0684民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张晓梅名下位于威海市(房产证号为威房权证字第××号、第××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晓梅名下位于威海市房屋(房产证号为威房权证字第××号、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姚小燕审判员 赵明阳审判员 江成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艳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