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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3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某1拐卖儿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

案由

拐骗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223刑初129号公诉机关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因涉嫌犯拐骗儿童罪于2017年3月6日被青海西宁警方抓获,次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互助县看守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互检公诉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拐骗儿童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生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的一天,互助县五十镇三庄村村民黄某1、秦某1夫妇因外出打工无力照看孩子黄某某(生于2012年9月4日),便将孩子委托给被告人李某1照看,承诺每月给2000元现金作为补偿。同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1在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打工期间采取欺骗的手段,以孩子是自己亲生,其母亲离家出走,自己无能力抚养为由,擅自将黄某某抱养给乐都区寿乐镇联合村阿某1、金某1夫妇,从中收取抚养费600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李某1在受委托看护儿童期间,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公诉意见书指出,被告人李某1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李某1未提出异议,认为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黄某1、秦某1夫妇因外出打工,委托被告人李某1照看孩子黄某某(生于2012年9月4日),并承诺每月给付现金2000元。后李某1带黄某某到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打工。同年6月,李某1以送养的名义将黄某某出卖给阿某1、金某1夫妇,获利62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3月15日16时38分,被害人黄某1到公安机关报案;2.被害人黄某1、秦某1陈述:2014年5月,我俩因要外出打工,带孩子不方便,委托李某1照看孩子,承诺每月支付报酬2000元。同年6月,我们打工回来联系李某1,李某1不让见孩子。后李某1换了手机号,无法联系遂报案;3.证人鲁某1证言:黄某某出生于2012年9月4日,是他和青措(指秦某1)的孩子。2013年,秦某1领着孩子与黄某1共同生活。2016年1月,我去黄某1家要孩子时,黄某1说被李某1带走了,现不知去向;4.证人阿某1证言及协议书:2014年,经严某1介绍,我从李某1处领养一男孩。当时李某1说孩子是他亲生的,无能力抚养孩子,并说:“你只要给点抚养费,我愿意将孩子给你们抚养”。后我和李某1签订了协议,给了他6000元抚养费,另给付200元衣服钱;5.证人金某1证言:2014年6月,丈夫阿某1在果洛州打工时,抱养了一男孩。经商量,给了李某1现金6200元;6.证人严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5月,我在果洛挖虫草时认识了巴某1。当时,巴某1抱着一男孩,说孩子是他亲生的,现无能力抚养孩子,想把孩子送给别人抚养。后我通过我的姑父李某2介绍将孩子给了阿某1。经商量,阿某1给了巴某16000元抚养费,并签了协议。经辨认,照片中的5号(被告人李某1)就是外号叫巴某1的人;7.证人李某2证言:2014年6月的一天,经我和严某1介绍,阿某1夫妻抱养一互助人的孩子,并给了互助人6000元抚养费;8.证人李某3的自述材料及情况说明:2014年4月,李某1抱着黄某1的孩子,和我们去内蒙、果洛打工。后来听说李某1和孩子失踪了;9.互助县妇幼保健院出院证及情况说明。证明受害人黄某某的出生日期为2012年9月4日;10.提取笔录及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意见书。证明在排除近亲和其他不良因素影响下: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持失踪人员黄某某(现取名阿祥)血样所属个体和失踪人员黄某某母亲秦某1、鲁某1血样所属个体符合亲生关系;11.被告人李某1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4月,朋友黄某1夫妻外出打工,让我照顾他们的孩子。后我带孩子去内蒙、玉树打工期间,因无力照看孩子,经严某1介绍,将孩子抱养给乐都县一夫妇。当时,我谎称孩子是我的,孩子的妈妈跟人跑了。经过协商,他们给了我6000元钱的抚养费,另给了200元衣服钱,还签了协议书。后因无法面对黄某1夫妇,我就将手机换号,故意躲避黄某1;12.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3月6日,在西宁市城东区湟中路玉海招待所209房间,将在逃人员李某1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鉴于被告人李某1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1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所处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二、被告人李某1的违法所得六千二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兰向阳审判员  贺生胜审判员  马秀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