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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9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邵晓攀与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晓攀,殷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9576号原告:邵晓攀,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殷兵,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邵晓攀诉被告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汽车修理费人民币6450元。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晓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  幸  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储嘉珺张嫣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决结果和作出该裁决的理。裁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