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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3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梁爽、梁小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爽,梁小新,陆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3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梁爽,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梁小新,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陆芳华,女,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梁爽与被执行人梁小新、陆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3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小新、陆芳华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小新、陆芳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梁爽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梁小新、陆芳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3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3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骥审判员 陈菲勇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泽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