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韩志生与王双胜、赵新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生,王双胜,赵新华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151号原告:韩志生,男,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鸥,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双胜,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赵新华,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韩志生诉被告王双胜、赵新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韩志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志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00元,减半收取603.00元,由原告韩志生负担。审 判 长 乔 木人民陪审员 张立平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