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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韩志生与王双胜、赵新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生,王双胜,赵新华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151号原告:韩志生,男,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鸥,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双胜,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赵新华,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韩志生诉被告王双胜、赵新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韩志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志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00元,减半收取603.00元,由原告韩志生负担。审 判 长  乔 木人民陪审员  张立平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