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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永丰文山里小区186号16号楼201、202。法定代表人:毛梅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彪,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福建省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民初2382号���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省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杨彪的住所地,杨彪住所地在福建省××××,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杨彪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原审原告杨彪拥有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权利。原审被告福建省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闽侯县��溪镇永丰文山里小区186号16号楼201、202,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杨彪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基于杨彪的选择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福建省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