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显芳与盐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574号原告:王显芳,女,汉族,1967年2月13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盐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盐亭县云溪镇指南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强,系该局局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林,盐亭县富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显芳与被告盐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显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显芳自愿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显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显芳负担。审判员 罗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