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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显芳与盐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574号原告:王显芳,女,汉族,1967年2月13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盐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盐亭县云溪镇指南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强,系该局局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林,盐亭县富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显芳与被告盐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显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显芳自愿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显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显芳负担。审判员  罗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