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行审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石先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石先龙,李燕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30行审56号申请人: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430MB0558303Q。法定代表人:施俊,主任。被申请人:石先龙,男,1987年1月13日生,住彭泽县。被申请人:李燕玉,女,1984年5月21日生,住彭泽县。申请人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石先龙、李燕玉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经审查,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申请人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审 判 长 朱子贵人民陪审员 刘江林人民陪审员 陈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