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炯、李莉与都江堰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炯,李莉,都江堰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王炯,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李莉,女,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都江堰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观景路宝瓶综合大楼*楼。法定代表人:周敏,公司总经理。关于王炯、李莉申请执行都江堰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35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执行的案件系同一被执行人,故,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1396号执行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1413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13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维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