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1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穆春玉、付文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利财产损害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春玉,付文兰,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1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穆春玉,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付文兰,女,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宋利,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穆春玉、付文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利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