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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执1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穆春玉、付文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利财产损害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春玉,付文兰,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1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穆春玉,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付文兰,女,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宋利,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穆春玉、付文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利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