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5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5403苏州工业园区科创橡塑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钉霸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科创橡塑有限公司,台州市钉霸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5403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科创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法定代表人:孙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兆,男,汉族,系原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女,汉族,系原告员工。被告:台州市钉霸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中山支路78号。法定代表人:张华定。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科创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钉霸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科创橡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计8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蓓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