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李敏,周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768号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200号。组织机构代码55090600-X。代表人李杰善,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敏,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桓台县,现住址。被执行人周利,女,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淄博市张店区,现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与被执行人李敏、周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证券、车辆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无房产,工资收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已将被执行人李敏、周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27934.97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俊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