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恩杰诉张守侠、韩军重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恩杰,张守侠,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刑初330号自诉人赵恩杰,男,汉族,1966年5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阜南县。诉讼代理人李昊,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守侠,女,汉族,1968年2月8日出生,文盲,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现租住颍州区。辩护人谢万雨,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韩军,男,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自诉人赵恩杰以被告人张守侠、韩军犯重婚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赵恩杰控诉被告人张守侠、韩军犯重婚罪,必须有证明二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本案自诉人不能提供二被告人犯重婚罪的证据,故其指控二被告人犯重婚罪缺乏罪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赵恩杰对被告人张守侠、韩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黎明审 判 员 屈丽芳人民陪审员 尤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胜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注公众号“”